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时间:2022年1月20日 浏览数: 打印

  一、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21〕26号

  发文单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22年1月20日

  有效期:5年

  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障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审核备案、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统筹协调。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批并汇总报备本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本系统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招聘范围】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岗位条件设置要求】

  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和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条件,设置的学历、专业、职称等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及与岗位无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历要求】

  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情形外)。应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阶段(含中职)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制定招聘方案及公告

  2. 发布招聘公告

  3. 报名

  4. 资格审查

  5. 考试、考核

  6. 体检

  7. 综合考察

  8.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9. 确认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工作从发布招聘公告到公示拟聘结果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公开选调】

  因工作需要引进急需人才,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事业单位可按照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公开选调。

  四、第三章 招聘方案及公告发布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内容】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数额内,提出公开招聘需求,编制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对象、范围、资格条件;招聘时间、方式及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方案审批流程】

  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区(市)县属事业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同意,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内容】

  公开招聘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简况;招聘岗位的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对象、范围、资格条件;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要求;考试或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体检、考察及公示等要求;咨询电话、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告发布要求】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告变更】

  公开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公告的,须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延长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日。

  五、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名方式】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或现场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体】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要求】

  资格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资格条件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资格审查单位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一条 竞争比例要求】

  同一招聘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该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招聘岗位。急需紧缺专业、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引进,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开考比例可放宽至2∶1。

  六、第五章 考试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组织】

  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工作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也可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或操作技能等。

  【第二十四条 笔试成绩占比】

  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专业技术岗位仅公共科目笔试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管理岗位仅公共科目笔试的,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五条 命题要求】

  考试命题实行入闱命题制度,确保入闱期间入闱人员与外界信息断隔。笔试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

  【第二十六条 加分政策】

  符合国家、四川省加分政策规定的,应在面试成绩按比例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中进行加分。

  【第二十七条 面试入围比例】

  笔试成绩依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同一招聘岗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2∶1至5∶1之间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之前如出现缺额,可按照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八条 面试方式】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官组成】

  考官一般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业务骨干以及本行业有关专家担任。原则上由5人或7人组成。管理岗位面试招聘单位内部选派的考官人数应不超过考官组人数的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考官中相关行业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考官组人数的50%。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对特殊岗位考试程序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对考核招聘的条件、简化程序、人员管理、赴外招聘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考试成绩公布要求。

  七、第六章 体检及考察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本章对体检考察人员确定、组织实施、体检要求(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考察内容(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递补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

  八、第七章 公示及聘用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拟聘人员应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取消资格与递补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聘用手续办理、在职人员处理、聘用合同签订、试用期制度等要求。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九、第八章 纪律及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监督职责】

  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查处,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条 违纪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本章对党群系统事业单位招聘报批流程、不可抗力情形处理、实施细则制定、适用原则、施行日期(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解释权等内容作出规定。2016年9月9日印发的《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成人社发〔2016〕49号)同时废止。

  十一、总结

  该办法是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完整规范,共九章五十六条,涵盖了从总则、招聘条件程序、方案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到纪律监督的全部环节。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