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双流县委办公室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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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双流县委办公室文件

  双委办〔2008〕97号

  中共双流县委办公室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资金

  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关于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双流县委办公室

  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确保我县抗震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安排、有效使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切实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中央、省、市财政补助我县的救灾资金;我县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因灾损毁房屋的修缮补助;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支出;经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二、属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救灾资金,凡指标“直接戴帽”分配至相关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县财政局应立即按中央、省、市财政要求办理划拨手续;凡指标只分配至县财政并可由县级进行第二次分配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分配建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县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三、需县财政直接安排救灾资金的,由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县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四、如县级有关部门调整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救灾资金,应在保障机关正常运行、事业必要发展支出且年内不新增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县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五、县民政局负责以县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可接收本地、本系统的捐赠款物,但都必须及时上缴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六、对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直接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暂不缴入财政专项资金专户,上述单位接受的县内外单位(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有特定捐赠对象的,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特定捐赠对象;无特定捐赠对象的,由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专项支出。

  七、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必须保障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灾资金,严禁挪用、挤占救灾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款计划支付,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要于每日15:30前将截至当日15:00前接受救灾捐赠资金总数,经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资金分配总数及资金分配明细情况报送县财政局汇总,汇总后由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八、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真正用于我县抗震救灾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救灾资金的,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各镇、各街道和县级各部门由县党政网络传送)

  主题词:抗震救灾△ 捐赠资金 管理 通知

  

  中共双流县委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印

  

  双委文准字004号 (共印50份)

  

〖信息来源:双流县教育局〗